各位已捐款之善心人士不論您是用「銀行電匯」捐款,抑或「現金」捐款,本校均開立收據以茲證明,若您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校總務處(07-3644300轉31)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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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捐款統由本校發給正式收據或捐款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或為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減輕稅負。
《所得稅法》第 17 條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所得稅法》第36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